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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制定发布《国家语委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后期资助计划》

来源:教育部 原作者:语信司 发布时间:2016-06-07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发挥语言文字科研在支撑语言文字事业、服务国家发展需求中的作用,鼓励广大语言文字科研工作者潜心治学、扎实研究,多出优秀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应用,国家语委于近期制定发布《国家语委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后期资助计划》。

该计划的资助对象为已完成结项的国家语委科研项目或其他科研基金项目中,具有深化研究或转化应用潜力的优秀语言文字科研项目成果,根据成果性质和用途,支持其出版或深化研究、转化应用,或在语言文字工作领域推广实施等。该计划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具体时间以当年所发通知为准。

 

国家语委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后期资助计划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发挥语言文字科研在支撑语言文字事业、服务国家发展需求中的作用,鼓励广大语言文字科研工作者潜心治学、扎实研究,多出优秀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应用,特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国家语委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后期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后期资助计划)纳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

第三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后期资助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资助范围为已完成结项的国家语委科研项目或其他科研基金项目中,具有深化研究或转化应用潜力的优秀语言文字科研项目成果。

第五条 后期资助计划实施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助具有前瞻性和较高学术价值的语言文字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拓展、深化;

(二)资助社会急需且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三)资助对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成果推广实施;

(四)资助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对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作用或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论文、报告等出版;

(五)资助与语言文字相关的软件、系统平台等其他类别成果进一步开发利用。

第六条 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和科研能力。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申报的成果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严重不符合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后期资助计划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具体时间以当年所发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后期资助经费额度为5—15万元。申请人在资助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经费申请金额。

第十条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同时提交原项目结项证明和相应成果。同一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凡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申报成果存在抄袭剽窃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后期资助计划评审参照国家语委科研项目评审办法进行,由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双向匿名通讯评审,并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成果及资助经费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后的结果,在国家语委科研网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后期资助计划项目管理参照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后期资助计划项目执行周期为一年,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结项验收。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数额按照评审结果确定的数额执行,如与申报的经费数额不同,应按批准的数额重新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后期资助计划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总经费的80%,其余20%在完成结项验收后拨付。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后期资助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名称、最终成果形式、负责人等。如确需变更,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作撤项处理:

(一)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申请人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成果;

(四)未经批准擅自延期或变更负责人等;

(五)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条 后期资助计划项目完成后,负责人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交最终成果,结项验收工作由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通过后期资助计划形成的成果在出版或应用中须注明“获国家语委语言文字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后期资助计划支持”字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由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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